【打好安全生产巩固提升仗·曝光台】汉寿县农业农村局通报2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
2023-05-05 09:30:21          来源:汉寿县农业农村局 | 编辑:李俊 | 作者:徐斌          浏览量:1125

为打好安全生产巩固提升仗,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现将汉寿县农业农村局办理的2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温某前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

【基本案情】2023年4月4日,汉寿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汉寿县洲口镇某生猪定点屠宰场查获一批生猪,该批生猪未佩戴耳标,且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货主为温某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处罚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和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及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违法情节:两次及以上发生同类违法行为,或动物、动物产品已向外销售等严重情形的;裁量标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违反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的,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县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5月4日对当事人温某前作出处罚款16335元的行政处罚。

杨某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

【基本案情】2023年4月4日,汉寿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汉寿县洲口镇某生猪定点屠宰场查获一批生猪,该批生猪未佩戴耳标,且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承运人为杨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处罚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和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及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反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县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5月4日对当事人杨某作出处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一审  李   俊

二审  朱自刚  曹亚玲

三审  张智峰

责编:李俊

来源:汉寿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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